(2012年7月12日江蘇省僑聯第六次代表大會通過)
為實施《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結合江蘇省僑情和僑聯工作實際,特作如下補充規定。
第一條 江蘇省歸國華僑聯合會(簡稱江蘇省僑聯)是中共江蘇省委領導的,由全省歸僑僑眷、在蘇華僑華人等僑界群眾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僑界群眾和海外僑胞的橋梁和紐帶。
江蘇省僑聯接受中國僑聯的指導,承認《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各項職能,完成《章程》規定的各項任務。
第二條 江蘇省歸僑僑眷代表大會可稱為江蘇省僑聯代表大會。江蘇省僑聯代表大會行使《章程》規定的本級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職權。
第三條 江蘇省僑聯的領導機關是江蘇省僑聯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委員會。
第四條 江蘇省僑聯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常務委員會負責召集。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的建議,可以提前或者推遲召開。
第五條 江蘇省僑聯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由主席會議負責召集。主席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第六條 江蘇省僑聯委員會全體會議,必要時可增聘海外知名人士擔任省僑聯榮譽職務;補選、增選、卸免或者罷免委員、常務委員。增選名額不得超過本屆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一。委員的補選、增選、卸免和罷免,授權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定。
第七條 在蘇華僑華人代表性人士,可以提名擔任江蘇省僑聯委員會委員及以上職務。
第八條 江蘇省僑聯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必須有應出席會議過半數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有應出席會議過半數成員的同意,才可以通過決議。
第九條 各級僑聯可以根據《章程》和本規定,制定本級僑聯的實施細則或相關規定,報上一級僑聯備案。
第十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江蘇省僑聯。